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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37号
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琼地税发[2000]3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免税审批权限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老年服务机构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免征房产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车船使用税,由 基层税务所(分局)审批,报各直属分局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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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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