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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331号
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琼地税发[2001]33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 收管理行为,要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税收征管,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 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 纳税款。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执行《税收征管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 示和汇报。 请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结合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精神和省局要求,认 真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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