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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蕉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琼地税发[2000]122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研究关于要求明确征收香蕉农业特产税的问题,审议 〈海南省暂住IC卡管理办法(审查稿)〉》(三届63次[2000]7号)的有 关精神,现对我省香蕉产品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的香蕉,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免征农 业特产税,第二年按收入减半征税,第三年起,按收入全额征税。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等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级人 民政府审定。 三、对在非荒山、荒地、滩涂上种植香蕉的,要按税法规定全额依率依法征收农 业特产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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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龙眼、杨桃、番石榴等水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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