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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生产农业特产品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76号
颁布时间:2000-05-13
2000年5月31日 琼地税发[2000]17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关于对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而生产农业特产品减免特产税问题,《海南 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琼府[1994]85号)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 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准予免税;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 业特产品的,免税1年。 由于农业特产品种类多,不同的产品生产期、收获期和繁荣期都不相同,有些产 品如香蕉其收获期、繁荣期就在开始收获的前几年,三年免税期一过,就无税可征。 现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67次[200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 况,对开发荒山、荒地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有关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问题调整如下: 一、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 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第三年需要减免税的,由市、县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省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 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此文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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