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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103号
颁布时间:2000-04-06
2000年4月6日 琼地税发[2000]103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行。同时,省局补充说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发生了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更,后者则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和 义务方面发生了转移,不涉及到土地权属的变更。各直属局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这两 者的区别,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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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抵债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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