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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征收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农字第569号
颁布时间:2000-09-21
琼财税[1995]农字第569号 各市县财税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琼府[1995〕 78号)规定,为了确保税款征收和糖蔗生产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收购糖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和有 关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糖蔗产品农业特产税实行在收购地征收和在糖厂查验补征的办法。因此,各 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情况,研究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产地征收管理工作。 三、对在产地收购漏征的部分税款,由糖厂所在地征收机关对糖厂查核补征,对 没有账目可查的私营糖厂,可按其他办法核算计算征收。为此,各糖厂收购的糖蔗, 已完税部分的要收存其完税证,以便征收机关在核定应征税款时给予扣除。 四、由于糖厂可跨市县收购糖蔗,为了区别完税与未完税之分,各征收机关在征 收糖蔗农业特产税时,要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凭“外运管理证”外运糖蔗,在计算应征税款时,“外运管理证”不作为完税 凭据,糖厂可不收存。 五、为了确保流通渠道的畅通,各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干线上设卡, 设站和流动检查糖蔗应税产品,如有违反规定而影响生产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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