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售天然水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28号
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2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将河流、水库中的天然水出售给用户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既无所有权,又无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对天然水用户收取 水费,是因为销售者为供应天然水提供了劳务,而不是因为将天然水作为商品销售出 去。因此,出售未加工的天然水行为,是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服务业” 税目中“其他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建筑安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收入和个人包销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