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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购买彩票、募捐奖券取得中彩、中奖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2号
颁布时间:1994-07-07
1994年7月7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2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个 人购买彩票、募捐奖券取得的中彩、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彩、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 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彩、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中彩、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中彩、中奖的单位在支付 中彩、中奖款时代扣,并在次月一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 税报告表》(此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将税款缴入国库。如支付款单位未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的,由其缴纳应扣未扣税款,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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