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颁布时间:1994-07-07
1994年7月7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 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略)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购买彩票、募捐奖券取得中彩、中奖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