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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港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所字第29号 颁布时间:1995-02-08

     1995年2月8日 琼财税[1995]所字第29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港口企 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各港口企业从1994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港口企业应以各个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于海口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1995年底前以海口港集团公司作为纳税 人,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85号文件规定,在“八五”期后两年(即94年和95年 度),各港口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财政部核定的上交利润相比,对于多缴的所得 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财政部核定我省的各港口企业在“八五”期后两 年的上交利润为零。为此,各港口企业“八五”期后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按季度 全额返还给企业,作为“以港养港”资金,用于港口基本建设。具体返还办法按照省 财税厅琼财税〔1994〕预字第417号文件执行。对于省直属港口企业(见附后)的返 还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市、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 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省财税厅所得税管理处审核,作出返还意见连同纳税凭证复印 件送省财税厅预算处核准后,从省级库中办理返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省直属港口企业名单 1.海口港集团公司 2.八所港务公司 3.省港口建设公司 4.乌场港 5.海南省引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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