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财税[1995]所字第162号
颁布时间:2000-09-19
琼财税[1995]所字第162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心,洋浦财税局: 目前,我省的一些股份制企业和向个人集资的单位先后向个人派发股息、利息、 红利,但据了解,部分企业单位向个人派发股息、利息、红利时,并没有按照税法规 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致使税款流失。为了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内部集资 所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存款部分,应按20%的税率减半缴 纳个人所得税。各企业单位在向股东公布派息、分红方案时,必须说明个人股东分配 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是否含税,并在向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的管理,对那些向个人支付股息、 利息、红利而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单位,除由其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 税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 红利(即派发红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服务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