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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国税发[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 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 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 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 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 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 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 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 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 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 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 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 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 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 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 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 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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