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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2004年3月8日 财税[2004]50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补偿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 法[2003]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 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契 税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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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土地出让免征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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