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2004年1月20日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 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 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 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