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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国税函[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 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撤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 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 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 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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