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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国税函[2003]627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 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 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 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 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 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 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 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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