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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9号
颁布时间:2003-04-24
2003年4月24日 财税[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 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在执行 契税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以减征或免征购房人应纳契税的方式,对个人 购房实行所谓“财政贴费”政策;有的擅自变通计税方式,变相降低契税的法定税率。 这些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破坏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也不利于国务院 提出的财政增收节支方针的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维护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 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 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 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 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 二、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 各省、市、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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