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689号
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1]68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过户契税政策问题 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中国电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 司以境内12个省(市)的移动电话资产、国信寻呼资产和全国的长途数据资产设立中 国联通有限公司。2000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全部股 权转让给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上市公 司,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并办理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转 让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在该公司成为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 司的子公司后,其下属各分公司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而 进行的相关变更登记,不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