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15号
颁布时间:2001-06-07
2001年6月7日 国税函[2001]4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改制承受房地产申请免征契税的请示》 (京地税地[2001]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原北京矿物局及其所属企业、原北 京市煤炭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房屋产权,属于企业新设合并中的资产划转,不是房屋 产权交易行为,不征契税。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