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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填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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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88]522号
颁布时间:1988-10-18
1988年10月18日 财工字[1988]522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 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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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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