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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税字[1990]9号
颁布时间:1990-08-22
1990年8月22日 财税字[19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 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 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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