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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442号
颁布时间:1992-10-10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442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 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 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 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 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 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 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解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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