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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颁布时间:1991-04-05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 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 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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