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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733号
颁布时间:1992-05-13
1992年5月13日 国税函发[1992]733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 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 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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