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4号
颁布时间:1997-07-30
1997年7月30日 财税字[1997]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 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 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 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 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