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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88)国地[籍]字第189号
颁布时间:1988-12-16
1988年12月16日 (88)国地[籍]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 成都、南京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科由土地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 用权属资料。” 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 1、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 作。 2、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100号 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 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3、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 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 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 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所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 应调整。 4、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必须及时地对用地单位占地情况进行勘测, 测定权属界线,计算其占地面积,并按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建档。把每年几十万 起审批的用地单位的地籍档案建立起来,提供税务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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