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加工贸易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监[1995]838号
颁布时间:1995-10-20
1995年10月20日 署监[1995]8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大海关实际监管力度,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 动,总署于1995年6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 的紧急通知》(署监[1995]406号)。各关根据文件精神,加强了对敏感商 品进口合同的审批,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加强海关内部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一措施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为坚持三级审批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审批,提高 工作效率,规范海关的作业程序,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就加强审批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的审批工作。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 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二、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各关要按照署监[1995]406号文的 规定,从接受申报到办结审批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对 经营活动正常的加工企业,其合同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单耗确实难以在审批期限内核实 清楚约,或因分关距总关的路途较远,可能影响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的,可采取变通方 法审批: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隶属海关关长审批,并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同 时报直属海关备案;或由隶属海关先用传真电报报直属海关初审,后补办正式审批手 续。对采取变通方法的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直属海关应有专人复核,对违反有关规定 的有权予以变更。 三、要注意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和 综合分析,并报总署。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