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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署监[1995]566号
颁布时间:1995-07-26
1995年7月26日 署监[1995]56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署党组对当前海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保 证关税的完成,我署决定今年8、9、10月开展对加工贸易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关要加强领导,加大这次清理核销工作的力度,组织对超期合同要限期 报核,超过期限仍不报核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予以处罚。对经批准内销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税。对擅自出售保税料件构成走私 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 这次全国清理核销合同工作要与加贴防伪标签工作同步进行,在加贴防伪 标签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手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到期应报核的手册不得补贴防 伪标签,以发现的“三假”手册,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 各关要将清理核销合同的情况汇总填制统计表(附后),于1995年11 月15日前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在填制报表时注意与有关业务统计报表上报的数据一 致。 附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与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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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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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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