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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5]传3号
颁布时间:1995-01-13
1995年1月13日 署监[1995]传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的管理,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堵塞海关监 管工作中的漏洞,现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保税料、件加工成品直接出口或交由 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的,必须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专用报关单(浅蓝色)办理核销手 续。对将加工成品销售给外、工贸公司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持外、工贸公司一般贸易 出口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律不予按进料加工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并应视 为内销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请立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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