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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5]406号颁布时间:1995-05-26

     1995年5月26日 署监[1995]4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加工贸易继续大幅度增长,进出口总额为252.1亿 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51.6%,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46%。其中,进 料加工进口80.9%亿美元,分别增长61.1%和65%;来料加工进口31. 7亿美元,出口40.1亿美元,分别增长28.9%和28.4%,进料加工金额 和增长幅度高于来料加工。   另一方面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事情屡有发生。据统计,3月份全国海 关查获走私大要案100起,案值人民币11.2亿元,分别比上月增加117.4 %和433.3%。其中,查获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大要案43起,案值人民币9. 6亿元,分别占总案件和总案值的43%和85.7%,加强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已刻 不容缓。为堵塞漏洞,维护进出口正常秩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的审批, 特通知如下:   一、 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敏感商品限量表见附件)。 敏感商品进料加工合同料件数量在限量表规定限量以下的,按三级审批制度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单位的资信情况、加工生产能力、上年度加工出 口实际情况等。超出规定限量的,必须报送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予以登记备案。   二、 保税仓库所存敏感商品转关到外关区的,原则上不予转关;确需办理转关的, 由调入地主管海关关长审核批准后,调出地海关才能凭验证过的相关证件办理转关手 续。   三、 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限量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合同总金额超出人民币50 0万元(含500万元)的,需报经总关主管关长审批后方可登记备案。   四、 经总关主管关长批准登记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主管关长要经常了解经营单 位加工生产情况并指导、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跟踪核销,防止走私违法案件发生。   五、 对进料加工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各关审批后将备案情况列表报 总署。   本紧急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所列敏感商品将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敏感商品限量表 品名   单位   限量 钢材 吨     500(含500吨,以下同上) 羊毛 吨   200 原(白)糖 吨    500 菜籽油 吨   200 棕榈油 吨    200 聚脂切片 吨   200 涤纶丝 吨   200 胶合板 立方米   200 白(铜)板纸 吨   200 氧化铝 吨   500 ABS树脂 吨   200 苯乙烯聚合物 吨   200 合成纤维纱线 吨   200 聚脂纤维长丝 吨   200 钢铁板材 吨   200 牛皮革与马皮革 吨   30 聚乙烯 吨   200 不锈钢 吨   100 钟表机芯 只 10000 照相机散件及另件 吨 2 人造纤维与合成纤维布 米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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