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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盗版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储光盘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6]442号颁布时间:1996-05-23

     1996年5月23日 署监[1996]44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海关从1994年9月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以来,全国海关严格执 法,在进出口环节查获了大量的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境内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自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与 此同时,境外海关查获来自我境内的侵权货物,特别是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 储光盘的案件则呈上升趋势。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 为加强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加大查处进出境资版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 存储光盘的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近期内,对在进出境环节发现的侵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的盗版激光唱 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储光盘,无论有关著作权是否已在海关总署办理了备案手续, 各关应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积极主动地依职权予以查处。   二、各关应加强对进出口(特别是出口)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储光盘 的现场监管工作。对所有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上述货物,无论其贸易方式和 贸易国别,均应根据《条例》和《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 其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并提交合法拥有或使用有关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不 能提供上述文件,海关应将货物扣留,不得允许其退运进境或出境。 三、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中具有非法出版物性质的,海关应尽快联系当地有关 音像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对已确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货物,各关可根据音像管理部门出 具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一时无法确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各关可直接或通过总署监管司联系有关著作权 人进行侵权认定。对认定为侵权的货物,各关除留取少量样品用于日后执法鉴定外, 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 四、各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做好对查获侵权案件(包括 根据本通知规定按非法出版物处理的案件)的统计和案例整理工作。并于6月10日 以前将本关区今年1至4月查获案件的统计数字和案例报总署监管司,自今年7月份 开始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统计数字和案例报总署监管司。广东省内各关同时将统 计数字抄报广东分署。 五、各关应确定具体负责本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并将主管 部门名称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总署 监管司。 六、广东分署应根据总署批复的精神,尽快将和香港海关在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方 面开展合作的方案报总署。 七、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盗版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只读存储光盘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携带按20张,邮寄按邮包限值掌握)予以扣留,按《条 例》第33条规定办理。 八、鉴于当前知识产权问题的敏感性,各关在对外宣传,介绍情况时,应注意多 进行正面宣传。有关口径应事先报总署。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署。 总署监管司联系电话:010一65195362、65195359、6519 5336、65195391附件:海关查获进出境侵权案件统计表(暂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关查获进出境侵权案件统计表(暂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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