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李、邮递物品监管
>
正文
关于扩大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开办范围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邮部联[1993]411号
颁布时间:1993-05-22
1993年5月22日 邮部联[1993]411号 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间包裹快件业务的海关监管问题及有关验关事 项,业经邮电部、海关总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以邮部联(1992)545号 文件通知各地邮局、海关遵照办理。并先期在十六个省、市局开办了该项业务,解决 了部分地区对台湾民间经贸交流的需要。最近,一些尚未开办地区纷纷反映当地有此 需求。为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现决定扩大开办范围。自六月一日起河北、山西、内 蒙、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省、 自治区开办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各地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按照邮部联(1992) 545号通知及《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规定,办理台湾包裹快件的封发和报 关业务,垫付需向海关支纳的税费。设驻邮局办事处的海关应按照上述办法和通知监 管进出口台湾包裹快件。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邮电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
关于邮关密切配合做好超常规特快邮件及收件人付费特快邮件验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