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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4号
颁布时间:2002-06-21
2002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4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自2002年7月15日起,海关对分期缴纳税 款的租赁进口货物,按各期付税时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该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计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此前已按租赁进口货物原进口时所适用的税率征收的税款 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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