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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所申报的商品归类进行事后审核,发现原归类错误引起关税及海关依据 有关法规征收的其他进口环节税(下称海关代征税)的退税、补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 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 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 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 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 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二、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 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 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五、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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