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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国农综字[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国农综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再上新台阶 的五条标准,要求在增产、增收的同时建设高标准的稳产、高产农田,建设可持续生 态农业,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提出对过去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 善。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议定,1998年将适当提高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新项目区建设投资标准 1998年中低产田改造亩投资标准可由1997年的190元提高到250元,开垦宜农荒地 的亩投资标准相应提高到500元。从了解的情况看,按照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这一投资标准仍然是偏紧的。除个别项目区因开发难度小,其实际投资可能低于这个 标准外,多数项目区的实际投资可能还会高于这个标准。但为完成"九五"农业综合开 发目标和任务,这一投资标准不宜再提高。考虑到即使在同一省范围内,由于开发难 易程度的差别,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投资标准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允许各地在国家 规定的单位投资标准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制定不同的单位投资标准,不搞 一刀切。同时,各地要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优先选择那些开发难度较小而预期效益 较好的项目区。如预选的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偏高,又坚持立项,其超出投资标准的 部分,用政策规定之外超配的地方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解决。 二、老项目区改造投资标准 在农业综合开发初期,部分项目区因单位投资偏低,致使制约农业生产的障碍因] 素并未排除,尤其是遇旱不能浇,遇涝不能排。据调查,这类问题在东北平原四省 (区)、黄淮海平原五省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部分省最为突出。因此,1998年要重点 对上述地区的老项目区进行改造。亩投资标准定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元、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元、农民群众自筹资金50元。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所需资 金,从这些省区1998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黄淮海平原所需资金,从五省 实施进行项目的县抽出的原有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要在对老项目区土地治理普查的 基础上,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投入产出比较效益高、集中连片、地方财政配套 能力强、农民群众再投入积极性高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并划定改造范围。对需 改造的老项目区,要按照拾遗补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三、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投资标准 拟在重点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3个县,在一般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个县,作 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试点单位。每个县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平原地区不低于2万亩, 丘陵地区不低于1万亩。要在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提高水利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平,每亩投资标准应控制在400元以内。要因地制宜 选择示范区类型,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量化标准,并注意讲求实效,避免搞 花架子。 请各地根据上述投资标准编制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其中,老项目改造 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内容应在计划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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