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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91)财农字第04号
颁布时间:1991-01-23
1991年1月23日 (91)财农字第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 政局、农垦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营农垦企业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 革,在财务管理方面,推行了财务包干办法。实践证明,财务包干办法调动了国 营农垦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为深化农场内部 改革创造了条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 为了支持国营农垦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经研究决定,"八五"期间国 家财政继续对国营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八五"前两年,全国算总帐,国营农 垦企业的包干亏损补贴指标仍维持1990年水平不变、但要根据各地区和各企业的 具体情况,做必要和合理的调整,"八五"后三年,包干亏损补贴总指标要适当减 少,其中有上缴财政利润任务的单位,上缴利润指标要有所增加,以体现对国家 多做贡献的精神。 现将《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营农牧、水产、华侨、劳改、劳教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一、为促进国营农垦企业发展经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企业自我积 累、自我投入,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各类国营农垦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国营农牧场,一般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 数盈利较大的,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 (二)国营橡胶农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农垦部门直属的 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其中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缴、 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 (三)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主要指边境农 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 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进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 补贴。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 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对国营农垦企业的上缴财政利润或财政补贴包干指标,参照各企业"七五" 期间的年均盈亏水平,并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遭灾遗留问题等情况核定。"八五" 期间的包干指标分前两年、后三年两个阶段核定。 四、国营农垦企业上缴财政利润指标或财政补贴指标,先由各级财政部门核 到同级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 业,由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在核定企业包干指标时,可留一定的机动数,主要用 于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在保证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结余可 作为周转金用于扶持条件较差的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 和其他行政性的开支。机动数及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商定。 五、国营农垦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 只能在下年安排使用。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应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 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财 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 还应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储备基金平时可以周转使用,但年终必须补 齐。对不按规定留 足储备基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督促其留足。 六、国营农垦企业应积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牧场、橡胶农场在不增 加财政核定的包干补贴指标和不减少上缴财政利润指标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 核批院年终决算时在企业利润分配项下,计算包干结余之前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 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垦部门直属的国营工、商、交、建企业, 仍按财政都有关规定,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国营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建立的各项基金,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 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如发现计划有违背规定的使 用范围时,应监督企业纠正。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在农垦企业比较 集中的地区,应建立财政驻厂员制度,驻厂员应参与对农垦企业"八五"期间包干 指标的核定,并实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与管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执行财务 制度好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企业,应按 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指标确定后,还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 有资产的完整。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农业部另行规 定。 十、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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