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颁布时间:1994-07-26
1994年7月26日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 方投资比例 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 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是否 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 条和《细则 》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请和对 评估结果的 确认。 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备案。
上一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问题的函
下一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