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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问题的函
国资办函发[1995]80号
颁布时间:1995-05-10
1995年5月10日 国资办函发[1995]80号 中国人民银行: 近日从有关新闻媒介获悉,你行与建设部就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 押和评估管理工作问题联合做出规定。这一举措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银行 的作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信贷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是很有必要 的。但是我们认为,规定中涉及评估管理的一些内容还有必要进一步磋商: 1?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已将国有资产的抵押、担 保列入资产 评估的管理范围, 并规定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获得省以上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我们认为,作为部门规章涉及评估的有关内 容应以此为依据。 2?资产评估是一种公正的中介性服务行业, 根据国际惯例,从事评估工作的主 体应是不属于任何部门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规定将抵押物的评估委托给 政府部门附属事业单位进行,显然是不合适的。 3?几年来, 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1994年底,获得省 以上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已有2300余家, 从业人 员近40000人,这些 资产评估机构为银行做了大量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抵押、担保的 评估项目。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各类评估机构进行了抵押担保项目的3000多项,资 产评估值达440余亿元,有力地配 合了银行的抵押贷款工作开展。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在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由你行 和我局共同颁发一个补充规定(详见会签文件),使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纳入国家统一 的资产评估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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