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颁布时间:1993-03-30
1993年3月30日 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国务院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 会: 针对清产核资一期试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以下简称"工会资产")清查 登记出现的有关问题,现依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共同协商,暂作如 下规定,供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单位试行。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 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由企业和工会组织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投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 查登记。 三、由工会经费 (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 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 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中工会资产的情况登记,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上一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