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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7号
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财预[2003]7号 重庆市财政局: 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 现将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分配的范围问题。三峡电站发电后,其增值税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湖北省与重庆市的税收分配范围。其他地方税,包括营业 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企 业属地原则,归属湖北省。 二、关于税收分配的比例问题。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三峡工 程综合淹没实物(含坝区)的比例,即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分 配。其中增值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75%作为中央收入,25%作为地方收入。 三、关于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三峡电站的各项税收由湖北省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全额)按湖 北省15.67%、重庆市84.33%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由两省市按财政体 制规定解缴入库。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 四、关于资金使用问题。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作为地 方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上述三峡电站税收分配办法执行期限至2009年。执行期间,如财政体制、税 收征管体制等发生变化,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研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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