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预算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财政信用收尾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2]310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财预[20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整顿金融秩序的部署和国务院批准的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改方案》的要求,经过4年艰苦细 致的工作,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取消财政和部门周转金,财政国债中 介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机构撤销及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最近,财政部已将整顿财政 信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尽快扫尾,不留后患”。根 据批示精神,现对做好整顿财政信用收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收尾工作 请各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周转金处理方案进行贯彻落实。凡已列入转 增国家资本金、核销、转无偿拨款方案的周转金,请尽快正式发文,办理有关账务处 理手续,同时撤销周转金账户。凡已列入应回收方案的周转金,要做到应收尽收。其 中对已收回并准备安排支出的资金(不含此文下发前已经安排支出的资金),建议比 照中央财政的处理办法,纳入当年或以后相应年度的预算,统一用于补充社保基金或 平衡预算;对未收回的资金要纳入日常的预算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方法继续催收,直 至收回,并根据已收回资金的处理办法安排支出。 关于部门自行设立的有偿使用资金的收尾工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 二、关于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收尾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清理整 顿收尾工作。对极少数尚未撤销的机构,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努力 克服困难尽快完成撤销工作;对已撤销机构的各类资产要进行清查盘点,核对清楚各 项历史往来账务,做好各类凭证、账目、印章的登记造册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指 定专人接收存档。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 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尤其是 要妥善解决好个人柜台债务问题,确保柜台的支付,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在收尾工作 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逐级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