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预算管理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工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国资办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化工部研究决定,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 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 让、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 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体改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