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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通知
财预[2000]308号
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财预[2000]308号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农业部、铁道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人事部、 审计署: 根据《关于在国家计委等10个部门进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 的通知》(财预[2000]281号)要求,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 门中央本级的行政管理费(公安部、司法部为机关经费)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 支出预算。现将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各项定额标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 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5项。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6项。 二、编报要求 (一)编报格式 各试点部门应按照我部部署的部门预算表的格式填报,并同时报送较详细的反映 定员定额内容的预算编制说明。 (二)具体要求 1、定员计算方法:(1)人员经费计算方法: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全年12 个月计算;分流人员按照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3年完成分流工作的要求只按 8个月计算。(2)公用经费计算方法:各试点部门按照行政编制人数计算公用经费, 其中取暖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分流待安排人数计算。“三委委员”和退居二线的部 级领导干部每人按照2人(含秘书)的标准计算。 2、司法警察的人员经费按照公安人员的标准计算警衔工资和公安民警岗位津贴。 3、“职工福利费”中的“福利费”的人均标准按现行规定为12元/月人,其 中9元由各部门直接掌握使用,3元是由人事部集中掌握使用,用于各部门的一次性 困难补助。由此,从2001年起,在各试点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9元/月人 的定额标准编制福利费预算。同时人事部还需按照国务院系统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 编制其余3元/月人定额标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在“专业业务费”项下反映。 4、10个试点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取暖费”从2001年起暂按年人均392 0元的定额标准由原“行政管理费”支出科目,改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 出科目。 三、报送时间 各试点部门应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编制2001年部门预算,并于2000年12 月5日前1式3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 四、其他部门2001年的行政管理费基本支出预算将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附:2001年国务院系统10个试点部门行政管理费标准定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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