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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监传字[1996]2号
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财监传字[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布置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中,有些单位提出对预算外资金的具体范围不 好掌握,希望能给予明确。经商得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具体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业资金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总公司、总会)从所属企业税后利润集 中形成的专项资金以及所属企业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均应在《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 表》中填列。 二、关于已经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进行了清理登记的各种基金 ,这次是否继续清理检查的问题。 1995年虽然对1994年的基金进行了清理登记,但对存在的问题还未处理,如果19 95年没有新增项目的,可以按1994年的项目填报1995年的数字,同时对使用情况还要 进行清理检查。如果1995年有新增项目的,应对其设立、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 查,并一起填报。 三、关于捐赠收入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捐赠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故不在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四、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办班、培训收入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机关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除支付给讲课者报酬部分外,其余都要如实填报;一般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的办班 收入不填报清理检查报表。 五、关于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属于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故不属这次清理检查范 围。 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及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填报清理 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其本身的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可以不填报清理 检查报表,但其上缴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 七、关于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部分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 表的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是预算外资金使用的一种方 式,并不改变资金的性质,因此,用于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预算外资金也应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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