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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财外字[1994]239号
颁布时间:1994-05-17
1994年5月17日 财外字[1994]2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 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 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 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 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 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 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附件:三种统一凭证式样(各四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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