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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是否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15-10-27

  问:甲公司是煤炭企业,2013年在正常生产煤炭的同时,还有基建的在建工程,并且在建工程中列支了10万元招待费。2013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管理费用——招待费列支8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3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调整?在建工程中的10万招待费是否与8万元合并计算?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不是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不能作为资本化支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参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第十五条“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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