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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维护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5-09-10

  问:电子信息系统大额的维护费用是否要按年度摊销,还是说可以一次性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801 长期待摊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费用如果是每年发生的常规维护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年损益;如果是应由本年度和以后年度负担的1年以上的维护费用,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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