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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条件?

录入时间:2015-08-28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出台后,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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