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研发费中的材料费如何税前加计扣除?

录入时间:2015-04-13

  问:我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公司的研发费按照规定归集和核算,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含材料费,约占研发费的51%.研发费中的材料费是否要调整到生产成本中,或者按存货余额、在产品和销售成本进行分摊,并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等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并税前加计扣除,不需要调整分摊。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不能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