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17
某税务机关对辖区内A公司2012年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检查。A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A公司持有B公司78.5%的股权,2012年末将其中的24%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720万元。A公司认为,该股权为1股1元购进,1股1元转让,为平价转让,没有收益。
税务机关对该项股权成本进行核查时发现:A公司分别出资975万元、540万元、30万元、540万元收购B公司股权,合计2085万元(均为1股1元),占71.5%;又从关联方以1元的价格收购7%股权,合计占B公司78.5%股权。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不是平价转让。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720万元,但股权转让成本不是72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计算方法如下:78.5%X=2085×24%,解得X=637.45(万元)。因此,A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成本为637.45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72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为82.5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2.55×25%=20.6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A公司不明白,自己1股1元购进,1股1元转让,怎么会有收益呢?
税务机关解释说,A公司71.5%的股权确实是1股1元购进,但7%的股权不是1股1元购进,综合起来其78.5%的股权成本不到1股1元,因此其以1股1元的价格转让,必然会产生收益。A公司恍然大悟,最终认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